住建部出臺《工程造價咨詢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擬建立造價企業和執業人員信用掛鉤機制
11月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工程造價咨詢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共8章53條,對原有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149號部令)和《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150號部令)兩部規定進行了合并修訂。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介紹,修訂內容主要涉及以下五個方面:
刪除關于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有關條款。為落實國務院7號文要求,本次修訂刪除了149號部令中關于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相關條款(149號部令第八條至第十八條)。
增加信息管理內容。信息管理包括: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基本信息、從業信息(含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等。由企業、注冊造價工程師自愿填寫相關信息,并接受社會監督;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工程造價咨詢業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實施信用信息動態管理。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七條至三十二條)。
明確了注冊造價工程師屬地化管理。根據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本次修訂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進一步明確注冊造價工程師必須注冊在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其注冊管理機構為企業注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征求意見稿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完善相關責任條款。為加強行業管理,進一步明確、落實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注冊造價工程師責任,本次修訂增加了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注冊造價工程師提供虛假信息、注冊造價工程師違規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等行為的罰則(征求意見稿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
精簡造價工程師注冊流程等具體規定。本次修訂刪除了有關造價工程師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的程序條款,擬在后續配套文件中予以明確(150號部令第八條至第十二條)。
來源:建筑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