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滅火器的檢查、維修、報廢相關要求
《消防設施通用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5036-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本規范為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全部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如GB50444——2008,《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中的第5.4.1、5.4.2、5.4.3、5.4.4條。
一、GB55036—2022《消防設施通用規范》的最新滅火器報廢標準:
10.0.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滅火器應報廢:
1、筒體銹蝕面積大于或等于筒體總表面積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體明顯變形,機械損傷嚴重;
3、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機構;
4、存在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現象;
5、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滅火器;
6、不能確認生產單位名稱和出廠時間,包括銘牌脫落,銘牌模糊、不能分辨生產單位名稱,出廠時間鋼印無法識別等;
7、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8、被火燒過;
9、出廠時間達到或超過表10.0.8規定的最大報廢期限。
二、【原標準】GB50444-2008《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中的第5.4.1、5.4.2、5.4.3、5.4.4條(原條文為強條,已廢止)
5.4.1下列類型的滅火器應報廢:
1、酸堿型滅火器;
2、化學泡沫型滅火器;
3、倒置使用型滅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滅火器;
5、國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類型滅火器。
5.4.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滅火器應報廢:
1、筒體嚴重銹蝕,銹蝕面積大于、等于筒體總面積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體明顯變形,機械損傷嚴重;
3、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機構;
4、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
5、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
6、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月,包括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或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
7、簡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8、被火燒過。
5.4.3、滅火器出廠時間達到或超過表5.4.3規定的報廢期限時應報廢。
5.4.4、滅火器報廢后,應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進行更換。
三、滅火器的配置、檢查、維修、報廢標準
1、滅火器的日常檢查與維護
檢查的依據是《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 GB50444-2008
1)、滅火器的檢查與維護應由相關技術人員承擔。
2)、每次送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超過計算單元配置滅火器總數量的1/4。超出時,應選擇相同類型和操作方法的滅火器替代,替代滅火器的滅火級別不應小于原配置滅火器的滅火級別。
3)、檢查或維修后的滅火器均應按原設置點位置擺放。
4)、需維修、報廢的滅火器應由滅火器生產企業或專業維修單位進行。
5)、滅火器的配置、外觀等應按附錄C的要求每月進行一次檢查。
6)、下列場所配置的滅火器,應按附錄C的要求每半月進行一次檢查。
①候車(機、船)室、歌舞娛樂放映游藝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②堆場、罐區、石油化工裝置區、加油站、鍋爐房、地下室等場所。
7)、日常巡檢發現滅火器被挪動,缺少零部件,或滅火器配置場所的使用性質發生變化等情況時,應及時處置。
8)、滅火器的檢查記錄應予保留。
2、滅火器的維修和報廢
維修和報廢的依據是《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 GB50444-2008
1)、存在機械損傷、明顯銹蝕、滅火劑泄露、被開啟使用過或符合其他維修條件的滅火器應及時進行維修。
2)、滅火器的維修期限應符合表5.3.2的規定。(3+1、5+2)
3)符合以下情形時報廢,滅火器自出廠日期算起,達到以下年限的,應報廢:
a) 水基型滅火器——6年;
b) 干粉滅火器——10年;
c) 潔凈氣體滅火器——10年;
d) 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12年。
(供稿:陳裕君/編審:王宏/責任人:余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