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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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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23-11-13   來源: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省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活動,提升政府投資工程建設和管理的專業化水平,提高投資效益,防范建設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對政府投資工程進行集中建設的活動及其相應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工程,包括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等非經營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集中建設,是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專業單位(以下稱實施單位)對政府投資工程按照項目管理層級實施統一專業化管理,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單位的組織建設方式。

第三條  集中建設活動應當落實改革創新要求,遵循投資、建設、監管、使用相互分離的原則,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有機統一,推廣智能建造、綠色建筑,保障工程質量安全和品質,爭創優質工程,為全社會工程建設項目提供示范引領。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工作,確定實施單位,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集中建設監督管理職責,研究解決集中建設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主管集中建設工作,負責擬訂集中建設管理制度,監督管理集中建設活動,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集中建設工作有關事項。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審計、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集中建設相關工作。

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體育等行業主管部門履行行業指導職責,負責指導、協調、監督項目使用單位按照集中建設工作要求和行業發展規劃完成資金籌措、項目申報等工作事項,參與重大事項協調會商。

 

第二章  集中建設的實施

 

第五條  下列政府投資工程實施集中建設:

(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辦公、技術業務用房以及相關設施工程;

(二)教育、科技、民政、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工程;

(三)市政公用、園林綠化等基礎設施工程;

(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投資工程。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具體范圍。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以及應急建設的政府投資工程,可以不實行集中建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建設。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集中建設工作實際,科學合理確定實施單位,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實施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內部控制機制健全,專業化管理人員齊備,具備項目建設管理能力,可以為政府所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全資企業。實施單位承擔政府規定的集中建設工作事項不以營利為目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集中建設工作需要,組織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制定實施單位確定規則和具體管理辦法。

第七條  使用單位負責提出項目使用需求,編制、申報項目建議書,依法申請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節能審查等工作,會同實施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按照規定程序報發展改革或者其他項目審批部門(以下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項目審批部門在批復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明確集中建設有關事項,并將立項批復抄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實施單位等相關單位。

政府投資工程符合國家和省關于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情形的,按照相應程序辦理。

第八條  實施單位與使用單位應當在收到立項批復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項目對接,確定集中建設工作目標,建立工作聯絡機制,細化落實事項分工等相關事宜。

實施單位應當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及時組建項目建設管理機構,制定工作方案。使用單位應當明確項目代表,參與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溝通協商。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實施單位與使用單位建立工作聯絡機制、細化落實事項分工以及相關溝通協商事宜給予指導、協調。

第九條  使用單位負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項目方案設計,依法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審批手續。

第十條  實施單位負責組織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概算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報批手續,組織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并辦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消防設計審查、施工許可、城建檔案登記等建設手續。

使用單位參與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概算、施工圖設計文件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使用功能予以確認。對使用單位提出的合理使用需求和改進建議,實施單位應當充分考慮,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集中建設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概算。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事由確需增加概算的,由實施單位會同使用單位提出調整方案、確定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程序報原初步設計或者概算審批部門核定;涉及資金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資金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籌措并撥付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實施單位會同使用單位提出項目建設資金年度預算申請,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并嚴格執行。

實施單位應當加強項目建設資金管理,按照項目單獨核算,保證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并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支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第十三條 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有關規定組織建設,落實安全生產、工程質量、工期進度、投資控制等管理責任,具體辦理工程結算等工作事項。

實施單位應當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對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依法進行招標并簽訂合同,使用單位參與研究選用項目設備材料。實施單位應當堅持公平競爭原則,保障不同所有制企業平等參與政府投資工程招標投標活動。與實施單位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不得承擔集中建設項目的具體業務。

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并辦理備案,使用單位參與驗收。

第十四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使用單位應當自收到移交通知后及時辦理接收手續,無正當理由超過2個月未辦理接收手續的,視為接收。

實施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使用單位與實施單位應當依據竣工財務決算批復進行賬務調整,完善資產檔案、財務檔案等相關資料。

實施單位應當自完成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城建檔案手續之日起1個月內向使用單位移交項目建設各階段形成的城建檔案,自收到竣工財務決算批復之日起1個月內向使用單位移交資產檔案、財務檔案等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項目交付使用單位后,由使用單位履行資產管理職責并辦理項目不動產登記,實施單位予以配合。黨政機關辦公、技術業務用房不動產登記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項目交付使用單位后,由使用單位負責日常維護管理。實施單位負責組織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和建筑設備保修期內的質量保修工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集中建設工作實際,參照項目建設管理費標準確定本地區集中建設管理費用。

第十八條  實施單位應當優化項目建設組織模式,根據工程規模、技術難度、工期要求等情況選派與項目建設要求相適應的管理、技術等專業人員,保持項目負責人、主要技術人員相對穩定,并綜合運用信息化技術實現項目信息資源共享,提升集中建設管理水平。

 

第三章  集中建設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推進集中建設工作的力度,加強對集中建設相關制度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將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工作情況納入重大事項范圍,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對全省集中建設工作推進情況、項目實施情況、集中建設成效等開展監督指導。

上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指導下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開展集中建設工作,推動集中建設工作規范化。

第二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集中建設項目實施巡查、抽查,督促實施單位依法履行建設單位相關責任。

住房城鄉建設以及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實施單位履職盡責、專業能力、管理和服務水平等進行考核評價。考核評價結果報送當地人民政府,作為獎懲、調整實施單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實施單位完善內部控制機制,依法公開項目實施相關信息,開展合同履約評價,嚴格執行廉潔從業等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審計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建立指導服務、協作聯動、信息共享等機制,規范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和管理主體行為,提升專業化水平。

第二十四條  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實施單位未完成集中建設工作事項、出現質量安全問題或者投資超過概算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財政部門、使用單位可以相應扣減其集中建設管理費用。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建筑、招標投標、安全生產、政府投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實施單位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導致未完成集中建設工作事項、出現質量安全問題或者投資超過概算的,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使用單位不及時撥付建設資金致使項目建設無法進行、工期拖延,或者自收到移交通知后無正當理由超過2個月未辦理接收手續的,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第二十七條  中央預算單位投資建設的項目,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集中建設需求并經同意的,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111日起施行。













(供稿:齊紅俊/編輯:王宏/責任人:余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