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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府:自2月6日起,嚴禁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農村新建自建房不得超過3層

發布日期:2024-01-26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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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實施意見

(蘇政辦規〔2024〕2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國家相關部門工作要求,切實強化全省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自建房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遠近結合、標本兼治,全面壓實經營性自建房各方安全管理責任,整治存量隱患,遏制增量隱患,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持續促進全省經營性自建房安全形勢穩定好轉,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大局穩定,為推動全省高質量發展繼續走在前列,譜寫“強富美高”新江蘇現代化建設新篇章提供安全支撐。

二、壓實經營性自建房各方安全管理責任

(一)嚴格落實產權人和使用人主體責任。堅持“誰擁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產權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責任人,嚴格落實產權人(使用人)安全責任。產權人(使用人)應當加強房屋日常管理,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合理使用房屋,嚴禁違法違規改擴建、裝修、改變房屋用途;定期進行安全自查,及時整治各類安全隱患,不得將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用作經營;一旦房屋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應當迅速組織房屋內人員撤離避險。對故意隱瞞房屋安全狀況或使用存在安全隱患房屋作為經營場所導致安全事故的,以及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嚴格落實屬地責任。市縣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建立部門聯動的經營性自建房安全閉環管理機制,健全自建房安全監管體系,督促相關部門嚴格落實部門監管責任,切實加強監督檢查,強化綜合保障。鄉鎮(街道)健全完善經營性自建房常態化、網格化巡查排查制度,督促指導產權人(使用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責任、及時整治安全隱患。

(三)嚴格落實部門責任。各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三管三必須”要求,按職責落實行業監管范圍內安全監管責任,依法依規協同做好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用地、規劃、建設、經營等審批部門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要求,落實各審批部門安全監管責任,加強審批后監管。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全面加強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監管,牽頭組織開展專項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結構安全問題,建設房屋安全數字化監管平臺,推進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鏈條監管機制;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用地、規劃管理,做好地質災害風險排查;農業農村部門按職責負責農村宅基地管理有關工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房屋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按職責指導用作工貿企業生產經營場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場監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負責推動將房屋安全鑒定作為自建房辦理相關經營許可開展經營活動的前提條件;發展改革部門(行政審批部門)負責按規定辦理房屋安全信息化項目立項審批手續;教育部門負責指導用作學校、幼兒園及職責范圍內教育機構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指導用作民爆企業及職責范圍內工貿企業生產經營場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民族宗教部門負責指導用作宗教活動場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公安部門負責指導用作旅館的自建房特種行業許可證復核工作;民政部門負責指導用作養老機構和設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司法部門負責配合有關方面完善城鄉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強化法治保障;財政部門負責對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予以經費支持;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指導用作車站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用作商貿企業經營場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門負責指導用作文化和旅游設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用作醫療衛生機構的自建房安全管理;體育部門負責指導用作體育場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消防救援部門負責依法加強用作人員密集場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電影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三、加強既有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

(一)認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各地要建立房屋安全隱患定期排查制度聚焦3層及以上、人員密集、違規改擴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經營性自建房,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及時掌握房屋結構安全性、經營安全性等情況,建立排查工作臺賬和隱患房屋清單,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等單位參與排查。遇到臺風、雷電、雨雪等極端天氣,加強對低洼、臨河地段以及老舊房屋的安全隱患排查,必要時應組織人員撤離避險。受地鐵、隧道等重大項目施工影響的房屋,應當做好事前排查、事中巡查和事后核查。

(二)加強隱患分類管控和應急處置。各地對排查發現存在一般安全隱患的經營性自建房,應當及時整改。對存在結構倒塌風險、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臨時封閉、人員撤離等管控措施,相關人員拒絕撤出的,依法責令撤出,隱患徹底消除前不得恢復使用;對存在設計施工缺陷的,通過除險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處理。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住房城鄉建設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提升經營性自建房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

(三)切實消除安全隱患。產權人應當主動采取整治措施,消除經營性自建房安全隱患。各地要組織專業力量對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隱患的經營性自建房開展安全鑒定(評估),按照“先急后緩、先大后小”原則,督促產權人根據鑒定危險等級、人員密集程度、產權關系等情況,合理選擇維修加固、拆除、翻建等解危方式,整改完成一戶、銷號一戶。不得以非規劃發展村莊等理由,阻止合法合理的翻建。對于符合住房保障、農村低收入群體危房改造政策的,各級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支持,嚴禁出現因隱患整治致貧、返貧等情況。各地要積極探索符合地方實際的整治措施,結合城市更新、低效用地再開發、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農村住房條件改善等工作,因地制宜采取分類處置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四)規范房屋安全鑒定和檢測市場管理。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公布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名錄,供市場自主選擇。加強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和從業人員管理,定期開展專項檢查,督促鑒定機構配備開展業務所必需的人員和設備,依法嚴厲打擊出具虛假報告等行為,切實維護群眾利益和市場秩序。鑒定機構應當對報告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以局部安全鑒定代替整棟房屋安全鑒定。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分別加強對取得工程質量檢測資質證書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CMA)機構的管理嚴厲打擊非法掛證、出借資質、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嚴格新增經營性自建房監管

(一)加強用地、規劃、建設管理。嚴格落實“城市建成區范圍內嚴格控制新建自建房”農村新建自建房原則上不得超過3層”的規定。經營性自建房依法需要辦理用地、規劃、建設手續的,各地要嚴格依法依規按照要求和程序予以辦理,實現應辦盡辦;依法無需辦理用地、規劃手續的,各地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確保用地、規劃管理與后續建設管理相銜接。經營性自建房建設,其工程設計應當滿足與經營用途相適應的安全性要求,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依法應當申請施工許可的,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行政審批部門)要嚴格依法審查、頒發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依法無需申請施工許可的,各地要健全管理制度,建立發現、報告機制,常態化開展巡查、抽查,堅決消除監管盲區。農村新建經營性自建房,農戶在開工前應當向鄉鎮(街道)政府或授權的牽頭部門申請劃定用地范圍,鄉鎮(街道)政府應當及時到現場組織開展開工查驗,實地丈量批放用地,確定建房位置。建設過程中鄉鎮(街道)村鎮建設等機構應當切實加強對建設質量安全的指導。完工后鄉鎮(街道)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實地檢查農戶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四至等要求用地,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和規劃要求建房。

(二)強化轉為經營用途安全監管。自建房轉為經營用途的應當嚴格執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蘇政辦發〔2020〕25號)有關規定。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在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時,應當提醒申請人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并將轉為經營用途的自建房信息,通過信息化手段推送或函告屬地鄉鎮(街道),由其負責核查。經核查未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或者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鄉鎮(街道)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設立警示標識,責令產權人(使用人)限期改正。縣級自建房排查整治牽頭部門應當牽頭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將排查出的危房通過信息化手段推送或函告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等相關部門,由其依法處理。申請將自建房作為經營場所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將登記信息推送至省市場監管信息平臺。經營性自建房未依法取得消防驗收、備案抽查、消防安全檢查手續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五、切實加強經營性自建房改擴建和裝修管理

(一)健全改擴建和裝修事前告知機制。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鄉鎮(街道)要指導督促物業管理單位(有物業服務的,為物業服務人;無物業服務的,為屬地村居或社區;有所屬單位的,為其所屬單位),告知產權人(使用人)在自建房改擴建和裝修前應當履行報告義務,書面承諾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違規加層加蓋、不拆改建筑承重構件或抗震措施、不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不開挖建筑地下空間及其他事項。對于因生產經營等需要,確需改變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或消防、抗震條件的工程,應當依法依規申請施工許可;其中對于確需改變原規劃許可內容的,應當申請規劃許可,自然資源部門要按照相關辦理要求和程序,實現應辦盡辦;對于未改變原規劃許可內容的,無需重新申請規劃許可。

(二)加強改擴建和裝修工程分類監管。鄉鎮(街道)應當設立改擴建和裝修工程綜合受理窗口,做好改擴建和裝修工程扎口管理和分類處置。對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的改擴建和裝修工程,要落實產權人(使用人)質量安全首要責任和設計、施工、材料構配件供應等單位主體責任,督促各方主體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程序和標準規范,落實安全技術措施,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對依法無需申請施工許可且不改變承重結構或降低消防、抗震條件的改擴建和裝修工程,各地要建立管理制度,明確相關要求,實施有效管理。涉及改變主體或承重結構的經營性自建房改擴建和裝修工程施工期間應當停止營業

(三)強化改擴建和裝修工程巡查檢查。鄉鎮(街道)要健全動態巡查機制,加強對改擴建和裝修工程告知承諾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充分發揮網格員、物業人員、綜合執法(城市管理)人員等前哨作用,通過日常巡查以及建筑裝修垃圾、施工噪音等線索,及時發現違法拆改承重結構等行為,屬于鄉鎮(街道)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處置或交辦村居(社區),其他應當及時上報屬地政府所明確的主管部門或授權單位。有物業服務、未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按照《臨時管理規約》或《管理規約》限制施工人員、施工機具、機械設備、材料等進入施工現場。各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對各自行業領域內經營性自建房改擴建和裝修工程開展抽查,督促產權人(使用人)依法依規實施改擴建和裝修工程;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開展聯合抽查或飛行檢查。對改擴建、裝修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查時,如遇到阻礙或拒不配合的情況,可以商請屬地公安機關協助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嚴厲打擊改擴建和裝修違法違規行為。各地要加大改擴建和裝修工程執法力度,一旦發現改擴建、裝修違法違規行為,有關部門要依法快速處置,危害公共安全涉嫌犯罪的,及時移交公安部門查處對裝修企業超越資質等級承攬業務、擅自施工變動建筑主體或承重結構等行為,視情節嚴重程度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并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對負有責任的相關從業人員依法處罰。相關部門、鄉鎮(街道)發現擅自開挖地下室、加建改建或違規改變房屋用途等行為,要按照部門職責及時處理或者將相關線索移交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綜合執法(城市管理)等部門認定,相關部門應當加強聯合執法。發現因違法違規改擴建、裝修造成重大安全隱患的,鄉鎮(街道)可以報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督促履行消險解危責任。對拒不整改且有發生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所在鄉鎮(街道)、相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商請供電部門采取停止供電等措施,涉嫌犯罪的,報告屬地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對于因改擴建、裝修造成安全隱患的經營性自建房,應當在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系統中予以載明,在房屋出租、出售、抵押時保障利益相關人知情權,直至通過有效措施消險解危后,才能消除相應標記。

六、建立健全經營性自建房長效管理機制

(一)完善法規制度。加快推進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建設,設區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和最新要求,制定或完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領域法規規章,為加強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提供堅實的法制保障。積極探索創新房屋安全管理方式方法,開展房屋定期體檢、房屋養老金和房屋質量保險試點,總結創新經驗做法,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經營性自建房質量安全以及房屋檢查、安全鑒定等相關標準。開展經營性自建房跨部門綜合監管試點,及時梳理總結試點經驗并向全省推廣。

(二)加快信息化建設。加快推進房屋安全數字化監管系統建設,融合自然災害風險普查以及多輪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等數據,治理形成全省房屋建筑基礎數據庫,建設“全省房屋建筑一張圖”,為經營性自建房排查整治、安全監管等提供數據服務和業務支撐;探索物聯網、傳感器、BIM技術等新型信息技術產品在房屋安全管理領域創新應用。各級發展改革、政務管理、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公安、消防救援、城管執法等部門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信息化互聯互動、數據共建共享,推進房屋安全跨部門綜合監管。各地區要積極參與房屋安全數字化監管系統相關應用場景建設,共同提高經營性自建房數字化監管水平。

(三)加強工作保障。市縣要明確經營性自建房管理牽頭部門,加強人員配置、充實專業力量,切實履行牽頭抓總、統籌協調、監督檢查、考核問效等職責。鄉鎮(涉農街道)要依托村鎮建設、農業綜合服務、自然資源等機構統籌農村自建房建設管理,切實做好建設用地和規劃管理、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產權登記幫辦等工作。各地要定期對一線監管人員和執法人員開展業務培訓,提升基層監管能力和水平。各地要加大資金保障力度,對自建房隱患排查、安全鑒定、技術服務、隱患整治等方面給予支持。

(四)做好宣傳引導。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房屋安全的重要性,跟蹤曝光一批隱患突出、違法違規改擴建和裝修典型案例,提高產權人(使用人)安全使用主體責任意識和全社會公共安全意識,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關心、共同參與的良好局面。要暢通新建經營性自建房、改擴建和裝修工程投訴舉報渠道并廣泛宣傳,制定舉報獎勵辦法,違法違規新建、改擴建或裝修的舉報線索一經查實應當予以獎勵,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

本實施意見2024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5日。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1月6日

 





(供稿:余燕君/編輯:王宏/責任人:余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