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企業不按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罰!
為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住建部制定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對危大工程參與各方違法違規行為明確了處罰措施。文件中明確,除了對違法違規單位和相關責任人處以罰款外,對4類性質嚴重、危害性大的行為,同時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的處罰。今天,我們通過一起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的案例,來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
一、案情回顧
2024年2月26日,執法人員接到反饋信息,反映XX提升改造工程現場使用的鋼板樁型號與專項施工方案不符,施工單位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經查,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為該工程總承包單位。2023年11月21日,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江蘇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專業分包合同,將鋼板樁工程分包給江蘇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該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中對基坑支護采用的鋼板樁型號做出了要求,要求使用SP-Ⅳ型拉森鋼板樁。江蘇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使用的鋼板材型號為SP-Ⅲ,與方案不符。安全監督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上述問題后要求當事人整改。執法人員現場核查時,鋼板樁已拔除。
二、處理結果
按照《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按要求改正且未發生安全事故的,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款,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的規定,對江蘇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處人民幣壹萬壹仟元整罰款,并提請發證機關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
三、法律鏈接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的”。
四、案件評析
為切實做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參建各方主體應各司其職。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等單位在施工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在申請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交危大工程清單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勘察單位應當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施工單位應當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要進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術交底,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現場履職,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監理單位應當對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并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參與危大工程驗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
(編輯:王宏/責任人:余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