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的區別
1.性質不同
會計法律制度是國家會計政策法律化的表現形式,充分體現了統治階級在會計活動中的愿望和意志,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是約束和調整會計從業人員的最基本的要求,是通過國家機器強制執行,具有很強的自律性。而會計職業道德并不都是統治階級的愿望與意志,很多來自于職業習慣和約定俗成,主要依靠社會輿論和會計從業人員的自覺性,自愿執行,基本上是非強制性的,具有很強的自律性。
2.作用范圍不同
會計法律制度側重于調整會計人員的外在行為及其結果,具有較強的客觀性。
會計職業道德不僅要求調整會計人員的外在行為,還要求調整會計人員內在的精神世界,著重要求的是會計人員動機的善良、高尚和純潔,具有較強的主觀性。會計法律制度所規定的行為是對會計人員最低限度的要求。
違反會計法律制度的行為一定違反了會計職業道德,違反會計職業道德的行為不一定違反了會計法律制度。
3.表現形式不同
會計法律制度一般實現形式是具體的、明確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規定。
會計職業道德的表現形式既有明確的成文的規定,也有不成文的規范,尤其是那些較高層次的會計職業道德,存在于人們的意識和信念之中,并無具體的表現形式,它依靠社會輿論、道德教育、傳統習俗和道德評價來實現。
4.實施保障機制不同
會計法律制度有一套實施保障機制,這種保障機制不僅體現在其法律規范的內容中具有明確的制裁和處罰條款,而且體現在設有與之相配合的權威的制裁和審判機關,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
會計職業道德既有國家法律的相應要求,又需要會計人員的自覺遵守。當人們對會計職業道德上的權利與義務發生爭議時,并沒有權威機構對其中的是非曲直明確作出裁定,或者即使有裁定也是與論性質的,缺乏權威機構對裁定執行的保障。
(作者:高小芳/編審:王宏/責任人:余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