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危險因素辨識方法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相關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一、危險等級劃分標準
根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可能產生的后果,《建筑施工安全技術統一規范》 (GB 50870) 將建筑施工危險等級劃分為Ⅰ、Ⅱ、Ⅲ級;建筑施工安全技術量化分析中,建筑施工危險等級系數的取值應符合表 1-1 的規定。
在建筑施工過程中,應結合工程施工特點和所處環境,根據建筑施工危險等級實施分級管理,并應綜合采用相應的安全技術。
二、危險因素辨識方法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根據工程對象的特點和條件充分識別各個施工階段、部位和場所需控制的危險源。識別方法可采用現場交談詢問、經驗判斷、查閱事故案例、工作任務和工藝過程分析、安全檢查表法等方法。此處介紹提示表法。
危險源提示表可以對下列幾個方面設問:
(1) 在平地上滑倒(跌倒)。
(2) 人員從高處墜落(包括從平地處墜入深坑)。
(3) 工具、材料等從高處墜落。
(4) 頭頂以上空間不足。
(5) 搬運工具、材料等有關的危險源。
(6) 與裝配、試車、操作、維護、改造、修理和拆除等有關的裝置、機械的危險源。
(7) 車輛危險源,包括場地運輸和場外道路運輸等。
(8) 火災和爆炸。
(9) 臨近高壓線路和起重設備伸出界外作業。
(10) 可吸人的物質。
(11) 可傷害眼睛的物質或試劑。
(12) 可通過皮膚接觸和吸收而造成傷害的物質。
(13) 可通過攝人(如通過口腔進入體內)而造成傷害的物質。
(14) 有害能量(如電、輻射、噪聲以及振動等)。
(15) 由于經常性的重復動作而造成的與工作有關的肢體損傷。
(16) 不適的熱環境(如過熱)。
(17) 照明不良。
(18) 易滑、不平坦的場地(地面)。
(19) 不合適的樓梯護欄和扶手。
(20) 合同方人員的活動。
以上舉例并不全面,施工現場應根據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辨識各自的危險源。
三、危險因素監控措施
(1)列出危險源清單。施工企業應根據經營業務的類型編制施工作業流程,逐層分解作業活動情況,并分析辨識出可能存在的危險源,列出危險源清單。
(2) 登記建檔。建筑施工企業對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辨識后,要及時登記建檔。重大危險源檔案應包括:識別評價記錄、重大危險源清單、分布區域與警示布置、監控記錄、應急預案等。
(3) 編制方案。施工項目部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編制管理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嚴格履行審批、論證、檢驗檢測等相關手續。
(4) 監督實施。施工項目部在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分部分項工程組織施工時,應按照經審核、批準的管理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實施。項目部應對重大危險源作業過程進行旁站式監督,對旁站式監督過程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糾正,發現重大問題時應停止施工。
(5) 公示告知。建筑施工企業應建立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公示制度,告知現場作業人員及相關方。公示牌應設置于醒目位置,內容應包括:危險性較大的工程的名稱、部位、措施、施工期限、安全監控責任人和舉報電話等。
(6) 跟蹤監控。建筑施工企業對登記建檔的重大危險源應跟蹤管理,定期進行檢測、評估、監控。
(7) 制定應急預案。建筑施工企業應根據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實際情況,在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下制定并落實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管理。
(8) 告知應急措施。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告知從業人員及相關方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并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作者:陳裕君/編輯:王宏/責任人:余燕君)